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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1月16日 09:15 提交:本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年度建设任务。2013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县尽快将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抓紧开展立项选址、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加快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及时录入2013年度新开工、基本建成项目。

  二、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务院决定,本届政府任期内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1000万套以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协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调查摸底、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与任务,加快改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着力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三、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水平。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及住房供需矛盾突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区块。优化户型设计,科学利用空间,积极引导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中的设计方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工艺流程,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

  四、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要把加快建设进度、完善配套设施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增加有效供应,让困难群众及早入住。加大配套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入住后工作、生活的需要。未按规划完成基础设施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前不得投入使用。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机制。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使困难群众能够获得住房保障、最困难群众优先获得住房保障。适当上调收入线标准,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坚持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办法。积极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居住环境,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努力把保障房小区建成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六、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及我部明确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填报要求,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健全进度和分配环节各项数据的报送机制,确保真实、完整、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退出等各环节信息的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好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要大胆实践创新,努力破解住房保障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健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制。探索政府监管、市场运作、高效持续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公平分配制度,健全实施机制,建立便民快捷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创新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引导市、县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探索建立存量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制度。

  八、严肃住房保障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问责制、违规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等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住房不困难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市县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切实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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