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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01月05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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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时常会因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纠纷。开发商认为自己是整个小区的初始所有人,当然有权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一些被“炒鱿鱼”的物业公司在撤走之前,把物业用房擅自出租;业主则认为开发商在房子销售完毕后,就不应该再继续使用物业用房。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类纠纷,关键在于明确小区物管用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1997 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资金。由国务院颁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则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该《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政策。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标准为: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另外,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该政策也是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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