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产买卖合同;4.卖方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结婚证丢失或单身未婚的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5.卖方夫妻的身份证;6.买方身份证;7.房款收条;8.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9.由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11.办证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房屋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共有房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由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公证书及身份证;
2.未成年人的房屋,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家庭关系证明等);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提交保证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产的声明公证书;
3.买方为非本市户口的,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审核原件并用A4或16K纸复印;
5.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一半;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